57人合伙騙保83家保險機構,涉案金額達500余萬元
發布時間: 2022-06-29 點擊量:
近日,保險業通報了一起跨10省、涉及83家保險機構、涉案金額達500余萬元的“家族式”騙保理賠案件。據悉,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及其家庭成員,通過在社會上物色有前科劣跡或身患疾病、對資金有需求的人員,以“免費治病還能獲得報酬”為誘餌,發展多人加入詐騙團伙,利用團伙成員自傷自殘騙取保險理賠。
騙保手段
那么,這些犯罪團伙到底是如何繞過保險公司的層層關卡,合謀騙到500余萬元的呢?具體來看,此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組織化管理的家族式團伙詐騙。該詐騙團伙以楊某某為首,其妻子、女兒、女婿均為團伙成員。該團伙下設若干小型騙保團伙,形成多層組織體系。各小團伙在核心成員組織下共同實施騙保行為,不法收益按比例分成。
二是分工明確的專業化作案。犯罪嫌疑人熟悉保險公司管理方式和操作流程,欺詐行為的切入點更為精細化。楊某某有多年保險行業從業經歷,熟悉保險理賠流程及常見漏洞,曾因犯保險詐騙罪先后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下屬團伙分工明確,包含“組織者”“業務員”“財務”等多種角色,不同流程由不同人員負責,形成鏈條化的作案途徑。
三是利用互聯網保險業務線上化特點,采取“五異”作案手段。分別是:1.異地投保。通過互聯網APP在異地線上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2.異地出險。在非戶籍地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自傷、自殘)。3.異地住院。利用異地小規模醫療機構的監管瑕疵,辦理住院手續。4.異地理賠。偽造住院病歷、住院發票等材料,并通過互聯網向多家保險公司重復申請理賠。5.異地分贓。團伙財務人員使用其團伙成員提供的身份證件、銀行卡、手機卡、U盾,在異地銀行ATM提取現金,在扣除住院、交通、伙食等相關費用后,組織者與團伙成員按比例分成。
案例警示
監管高壓態勢之下,騙保案件仍舊高發,究其原因是保險機構在產品設計、人才篩選、風控管理等內部管理體系方面仍然不夠完善,給了不法分子鉆空子的機會。未來,保險業將增強承保和理賠兩個核心環節的反欺詐能力建設,加強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和專業能力。加強信息共享,健全反欺詐協作機制。加強與中銀保信、公安部門協作,總結犯罪特征、設置合理維度、提煉關聯規則,研發建立各險種的詐騙犯罪數據模型,開展案件線索智能化分析研判,提高識別保險欺詐行為的精確度?;ヂ摼W保險不是法外之地,針對該產品形態也將進一步出臺相關政策進行風險管控,讓圖謀欺詐者不再有機可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最后,小編再次提醒,法律紅線不可碰,僥幸心理要不得。